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朱涛,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缓刑,执行拘役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涛窜至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9号天欣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梁某某挑选东西不备之际,将梁某某放在上衣外套右侧口袋里的一部小米牌红米手机盗走留于自用。同年11月8日,朱涛携所盗手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74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涛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涛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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