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朱清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彪,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清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朱清忠先后通过拼多多APP购买精密无缝钢管及射钉枪、射钉弹等物品。收到货后,朱清忠通过手机视频了解射钉枪改装方法,并到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后靠村借用他人电焊机、角磨机等将射钉弹、精密无缝钢管及射钉枪改装成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后朱清忠将改装的枪支用于打自己放养的鸡。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掌握朱清忠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配件的线索并于8月21日将被告人朱清忠传唤至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后民警在朱清忠家中缴获一支射钉枪及若干铁砂、射钉弹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射钉弹、铁砂等;2.书证:人口信息、拼多多交易订单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清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清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清忠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清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清忠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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