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源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巷**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源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被告人朱源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被告人朱源源驱车至本区**花园**路**号别墅附近,利用螺丝刀撬开该别墅一楼窗户后进入被害人吴某某户内,盗走被害人放置家中负一楼仓库内的3箱贵州茅台酒(1箱为12瓶/箱,2箱为6瓶/箱,500ML/瓶)后离开现场。其中1箱贵州茅台酒(12瓶/箱)销赃得款人民币10800元(币种下同)。
2.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源源驱车至本区**花园**路**号别墅附近,翻越围栏进入别墅庭院,用手掰开一楼窗户后进入被害人陈某某户内,盗走被害人放置家中一楼储藏间内的4箱贵州茅台酒(3箱为12瓶/箱、1箱为6瓶/箱,500ML/瓶)后离开现场。被告人朱源源盗窃得手后,对酒瓶防伪码进行扫码后怀疑是假酒,便将这4箱贵州茅台酒丢弃在福银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联丰2号桥路段附近的草丛里。后公安人员在该处查获1箱贵州茅台酒(12瓶/箱,500ML/瓶),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源源再次驱车至本区**花园**路**号别墅附近,翻越围栏进入别墅庭院,准备从一楼窗户进入实施盗窃时,发现窗户关闭、窗台痕迹变化,害怕会被发现而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在福鼎市**镇**村**号将被告人朱源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赃款36000元给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扣押的贵州茅台酒1箱(12瓶/箱,500ML/瓶);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商品销售单、汽车租赁合同、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源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
7.勘查、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王毅伟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被告人朱源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花园**路**号别墅的监控录像、公安人员在高速路边查获赃物经过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源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源源第3次入户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源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源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源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本案所扣押物品,应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源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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