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5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3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0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旅游车站外面等人时,因琐事与路过的出租车司机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上升为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朱某某用拳头将官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官某某右眼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羊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物鉴(法医)字(2019)26号;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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