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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灿、潘杨涛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朱灿,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力丰马山中路452010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9日被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杨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2016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灿、潘杨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灿、潘杨涛在武义县温泉路明祖粥铺碰见被害人陶某某,随后陶某某与潘杨涛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潘杨涛便向朱灿提议将陶某某打掉,朱灿同意并叫来张某某等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后对陶某某进行踢打,朱灿则从明祖粥铺内拿出菜刀挥向陶某某,造成陶某某腰部被菜刀割伤。经鉴定,陶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

2、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灿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感情纠纷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朱灿便与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天籁之音KTV门口找吴某某,期间朱灿又叫来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与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现场。随后朱灿伙同朱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项某某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势已达轻微伤。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朱灿、潘杨涛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俞某乙、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灿、潘杨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灿、潘杨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灿、潘杨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灿、潘杨涛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朱灿、潘杨涛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灿、潘杨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灿、潘杨涛现监视居住在家,朱灿联系电话152*******,潘杨涛联系电话1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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