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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炳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响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朱炳沅,男,194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4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镇**西侧。被告人朱炳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炳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炳沅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炳沅伙同其前妻李某某(已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响水县**镇**西侧,以其经营的响水县“**加油站”需要资金经营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嵇某甲、嵇某乙、王某某等260多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尚有3600余万元未能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朱炳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朱炳沅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响水县“**加油站”收据等书证;

2.证人嵇某甲、嵇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炳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炳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炳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炳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炳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飞

检察官助理:孙乐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炳沅现羁押在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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