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燕飞,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1975********,汉族,大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马龙**自然资源所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马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燕飞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朱燕飞在**自然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2014年11月至2020年4月任所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611043.4元人民币。案发后朱燕飞主动退(补)交617967.5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燕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燕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燕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燕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燕飞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朱燕飞违法所得的财物未退缴部分,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燕飞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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