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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玉强盗窃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357号

被告人朱玉强,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0********,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相山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玉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正宗羊肉板面馆,盗窃现金180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镇嘉禾购物广场楼上刘某某家,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400余元、OPPO牌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镇**路谷琇服装店内,盗窃现金20余元。

4.2019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小东侧米琦烘焙店内盗窃现金若干。

5.2019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路老秦味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

6.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路**村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爱玛牌电动两轮车一辆。

7.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经济开发区宝厦丽景**苑**栋**店铺内,盗窃现金1200元。

8.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小东侧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巷内,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的一辆黑色悦蕾牌两轮电动车。

9.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书香雅苑,开锁进入黄焖鸡米饭店盗窃现金200元。

10.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路,开锁进入**酸辣粉店内,盗窃现金70余元。

11.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镇**路男左女右男装店内,盗窃现金200元。

12.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镇**路衣品店内,盗窃现金1000元、衣服两件。

13.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商城大脸猫牛仔店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

14.2019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玉强至濉溪县**镇**路卤艺卤肉饭店内,盗窃现金500余元、硬盒中华牌香烟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朱玉强的供述与辩解;

4.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玉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玉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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