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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朱玉秋(系聋哑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路**路**排**号。因偷窃,分别于2002年11月15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02年12月4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03年8月14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4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5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5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5年2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3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8年4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9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玉友(系聋哑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3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4年9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5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5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广才(系聋哑人),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栋**单元**号。因偷窃,分别于199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2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朱玉秋伙同王玉友、高广才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协和医院一层输液室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窃取其黑色双肩包一个,内含现金人民币9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朱玉秋伙同王玉友,在北京市一辆由肖村桥西站开往北京西站的820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窃取其上衣右侧兜内红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元。

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于2019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肖村桥西820路公交车上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高广才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北口东侧便道上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高广才对朱玉秋、左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北京协和医院监控录像等;8.其它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秋伙同王玉友、高广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或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系又聋又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玉秋、王玉友、高广才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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