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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玉良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28号 

被告人朱玉良,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2008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23日;2016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玉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同年10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晚,被告人朱玉良通过攀爬护栏进入新昌县**街道**村**号**楼杨某某租住处,窃得三星手机一只、伊利纯牛奶三瓶,价值合计人民币826元。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朱玉良到上述同一地点**楼,在租户赵某某房门上窃得插着的钥匙一枚。次日,被告人朱玉良趁无人之际,利用该钥匙开锁进入赵某某租住处,窃得室内黑色女包内的人民币308元。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朱玉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已扣押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朱玉良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8元,退赔杨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均表示谅解。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玉良患有人格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玉良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玉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玉良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朱玉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

检察官:盛英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玉良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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