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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玎伏、彭某某诈骗案、刘浩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刘浩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大厦**室。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2月1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玎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5年5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街**栋**单元**楼**。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2月1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玎伏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刘浩棋、彭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朱玎伏在其位于娄底市**局**栋**单元**室的租房内,以“私家侦探”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帮人找人、收集出轨证据等信息,并留下微信号码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与朱玎伏通过微信联系后,朱玎伏要求对方先支付30%的定金,再以需要人身安全金为由,要求被害人继续打钱过来,在被害人将全款打过来之后,朱玎伏就不再接听对方的电话和微信。被告人刘浩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朱玎伏将诈骗所获得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再将赃款取现交到朱玎伏的手上,从中获取6%的好处费。经查实,被害人周某某、刘某乙、陈某某20名被害人被朱玎伏所诈骗,金额共计47450元。

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被告人刘浩棋在帮被告人朱玎伏取钱后,认为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不安全,遂找到被告人彭某某表示要购买6张银行卡,并预先支付给彭某某3450元。2019年11月27日,彭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求购买银行卡。随后李某某使用身份证办理了3张绑定了手机卡的银行卡,再贩卖给彭某某,得赃款600元。同日,彭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江某某表示要购买3张银行卡。随后江某某从一个外号叫“华宝”的人处拿到3张绑定了手机卡的银行卡,再转而贩卖给彭某某,得赃款650元。次日,彭某某将购买的6张银行卡全部交给了刘浩棋。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玎伏、刘浩棋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乙、陈某某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浩棋、朱玎伏、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玎伏、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浩棋、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被告人朱玎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刘浩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刘浩琪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朱玎伏的刑事责任,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玎伏、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朱玎伏系累犯,三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刘浩棋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被告人刘浩棋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玎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8月1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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