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
被告人朱玖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5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移送双峰县公安局,6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玖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9月4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玖丁伙同一外号叫“阿兵”的男子从事利用PS软件合成淫秽图片敲诈各地党政机关干部钱财的活动,由朱玖丁等人准备好装有PS合成淫秽照片以及敲诈勒索信的信件并到南京市各邮局进行邮寄。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6日,朱玖丁在南京市邮政局长江大桥支局邮箱内投寄了169封敲诈勒索信件,敲诈勒索金额共计4768万元。
2、2018年5月10日,朱玖丁携带1222封敲诈勒索信件至南京市邮寄,在南京市邮政局夫子庙支局刚投寄10封敲诈勒索信件即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的民警当场抓获。朱玖丁已投寄的10封信件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70万,未来得及投寄的1212封信件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793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敲诈勒索信件、通话详单等书证;2. 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玖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玖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4938万系犯罪未遂,17935万系犯罪预备,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朱玖丁系主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玖丁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敲诈勒索信件1387封(另4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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