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玛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海安市**镇**花苑**号**室(户籍地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玛峰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玛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玛峰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贲某某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玛峰,听取了贲某某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玛峰在外欠数十万债务尚未偿还、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向贲某某、刘某某、殷某某等人虚构大额资金垫付在工程上、有多套房产等事实,使被害人误认为其具有偿还能力,以需要工程周转资金为由,骗得借款合计人民币71.685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和个人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玛峰于2018年1月,向贲某某谎称购房、做工程需人民币50万元,骗得贲某某于同年1月26日、2月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朱玛峰付款人民币共50万元,后经贲某某催要,被告人朱玛峰于案发前返还5万元。
2.被告人朱玛峰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向刘某某虚构做资源整合、需要工程周转资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多次共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78050元,后经刘某某催要,被告人朱玛峰于案发前返还3000元。
3.被告人朱玛峰于2019年9月至11月,向殷某某隐瞒其已再婚的事实,假意与殷某某谈恋爱,向殷某某谎称有多处房产,其本人在厦门有工程,以工程需要送礼打点、资金周转、请人吃饭应酬等为由,先后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得殷某某人民币合计9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贲某某、刘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玛峰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玛峰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玛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冬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玛峰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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