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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琪波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朱琪波,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街道****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戈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安徽省枞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琪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琪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琪波至本市******小区,采用架梯攀爬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陈某某放于客厅沙发上的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130元。

201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琪波至本市******小区,采用架梯攀爬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窃得黄某某放于卧室衣柜抽屉以及床头柜抽屉内的人民币96.2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926元的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144元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的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元的吊坠一个。后被告人朱琪波在逃离现场时被小区保安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琪波处扣押人民币96.2元以及金项链一串、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个,并已经发还给了被害人黄卫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金器购买吊牌及购买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琪波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琪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琪波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琪波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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