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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甲、朱乙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朱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4*,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1*,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甲、朱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01时许,被告人朱甲在长葛市*,盗窃一辆蓝色*牌三轮摩托车。盗窃后被告人朱甲联系被告人朱乙将该摩托车拉回朱甲家中。2020年9月7日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30元。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8日将该车发还被害人周*;

2、2020年8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朱甲、朱乙在长葛市*附近,盗窃一辆浅蓝色*牌三轮摩托车和一个电磁吸盘。2020年9月7日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被盗电磁吸盘价值人民币3800元。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将被盗三轮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张*。

被告人朱甲、朱乙已和被害人周*、张*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甲、朱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周*、张*的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甲、朱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朱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甲、朱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第二起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朱甲、朱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朱甲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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