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朱申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申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申磷驾驶摩托车载着蔡某某(未到案)去寻找盗窃目标,行至惠州市惠阳区**镇X202公路汽车精品店门口看到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并插有钥匙在上面,被告人遂将该未上锁摩托车开走(经鉴定,价格为4127.4元,车内包含一部天翼手机),随后便于蔡某某一同离开现场。
后经被害人周某某报案,被告人朱申磷于2020年6月1日在惠东县**KTV门前被抓获归案,所盗摩托车、手机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申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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