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朱百万(曾用名朱二),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元阳县**街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朱百万进入蒙自市**路“****”服装店内,撬开店内收银台抽屉后,将抽屉里面的现金人民币6600余元及一部蓝色的华为牌P30手机盗走。
被告人朱百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百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百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百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百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百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百万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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