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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百峰寻衅滋事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砀山县**开发区**行政村**村,住砀山县**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人民路行驶至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阳光花园小区北门路段时,因前方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轿车临时在道路上停车,朱某某按喇叭催促被害人让行,被害人任某某闻声后遂将汽车停靠在路边。后被告人朱某某以任某某的轿车阻挡道路为由,辱骂被害人任某某,并将被害人的轿车钥匙拔走。后经出警的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劝解,朱某某才将轿车钥匙归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途径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领秀城小区南门东边第一家大排档时,看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排档内吃饭,遂来到现场,后以被害人吃饭未邀请其参加为由,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

3、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紫香园小区南门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因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摸被害人卢某某的腿部时遭拒,被告人朱某某遂对卢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同年10月21日,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朱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行政拘留完毕后,被告人朱某某又到卢某某的彩票店门口谩骂被害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卢某某的正常经营,后被害人卢某某被迫将彩票店转让给朱某某。2019年12月4日,朱某某在彩票店举行开业仪式时,卢某某与其朋友臧某某前去祝贺,在场的被告人朱某某又对臧某某进行辱骂。 

4、2020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小区北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粮行超市购买香烟,因其未支付香烟款,被害人刘某某要求其付款时,被告人朱某某无故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

5、2020年2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通过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紫香园小区南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卡点准备外出时,因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现场值班的防疫人员杨某某等人劝其戴好口罩、测量体温、做好登记后再出门,被告人朱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对杨某某进行辱骂,给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卢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卢某某、臧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砀山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滋事,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赔偿、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军桥

 检察官助理 袁新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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