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朱磊,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磊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经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磊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5时50分许,在本市江汉区**栋**室租住公寓房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房间的茶几上查获4颗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绿色圆形片剂状毒品;从其房间的抽屉柜上的米灰色水杯内查获50颗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从抽屉柜内查获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从抽屉柜内的黄鹤楼峡谷情烟盒内分别查获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绿色圆形片剂状毒品,12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从卫生间门后塑料袋内黄鹤楼硬珍烟盒内查获2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从梳妆台抽屉内的黄鹤楼1916烟盒内查获3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浅黄色粉末状物,其中1袋为毒品咖啡因,另2袋未检出毒品成分。经称量、检测,被告人朱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8.92克,毒品咖啡因共重1.46克。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取样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称量、取样、讯问视频;5.被告人朱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92克、咖啡因1.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磊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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