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9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3时4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京广路洁云里小区南侧时撞向京广快速路隧道东侧护栏并坠落至京广快速路隧道内。约一分钟,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京广快速路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隧道内的张某某发生碾压碰撞,朱某某停车后,又驾车离开现场。12月4日0时15分,120到达现场时张某某已经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醉酒、高坠后被车辆碾压致全身多发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12月19日,朱某某家属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翟某某、周某某、丛某某的证言;3. 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调解材料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法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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