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朱福松,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福松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7年8月26日、1998年5月4日分别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2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福松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福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福松,听取了被告人朱福松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福松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朱福松在高邮市**镇**村**组**小区夏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手段,窃得夏某某放置在该客厅楼梯口处的女士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8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
2、2020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朱福松在高邮市**镇**村**组**号顾某某家附近,乘隙窃得四条咸鳊鱼,价值人民币43元。
3、2020,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朱福松窜至高邮市**镇**村**组**号尚某某家,乘隙窃走被害人晒在厢房内晾衣架上的一只咸猪头、一块咸肉和一串腌制香肠,价值人民币473元。
4、2020年12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朱福松窜至高邮市**镇**村**组**号孔某某家附近,乘隙窃一条咸青鱼,价值人民币141元。
被告人朱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朱福松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福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福松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福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