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朱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寻甸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朱稳因感情纠纷在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委**村**路上,拦住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A****货车,双方发生争吵、冲突。期间,朱稳用刀刺中李某某颈部及四肢数刀,李某某趁机打开车门逃离并大声呼救。朱稳追赶李某某至**乡**村委会**村**号文某某家门前水泥河埂北侧地面上,抱起地上的石块砸中李某某头部两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朱稳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石块、血迹、朱稳作案时所穿着的衣裤等;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稳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稳现羁押于昆明市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碟6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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