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立收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朱立收,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小区**栋**单元**号。2010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立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在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58号“柒公馆”1号门口旁,被告人朱立收的同事罗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事发生纠纷抓扯,并被周某某用电棒电击,朱立收遂进行劝阻未果,朱立收感觉到罗某某受到欺负和自己也将被电击,遂跑到路旁“**五金建材”店铺内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头部等部位砍伤,后将菜刀丢回该店铺后逃跑,罗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通知朱立收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查获作案用“菜刀”一把,依法扣押在案。被告人朱立收与被害人周某某经多次协商达成最终赔偿人民币共计59800元的协议,被害人周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朱立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800元,余款约定了最后履行日期。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立收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立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周某某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立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朱立收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朱立收在拘役六个月进行量刑处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跃平

2020年 514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址同上,电话:1580283****。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收条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