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朱红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村(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路**号)。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红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红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红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朱红涛饮酒后驾驶陕A****B号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本市碑林区陕西文物大厦商务宾馆停车场驶入南大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朱红涛的血醇浓度为144.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被告人户籍信息;
9.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红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红涛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红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红涛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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