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朱红,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上海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朱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时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红,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5月7日,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朱红隐瞒自身财务状况和钱款的实际用途,先后以“女儿出国留学”、 “做生意”等事由,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时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人民币共计约(以下币种同)61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1月,被告人朱红以“女儿出国留学”为由,骗得时某某29万元;
2.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朱红以“女儿出国留学”“做生意”等为由,骗得陈某甲100.01万元;
3.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朱红以“女儿出国留学”为由,骗得张某某约200万元;
4.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朱红以“女儿出国留学”“孩子生病”等为由,骗得陈某乙约290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被害人时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 证人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朱红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艳 祥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朱红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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