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699号
被告人朱纪国,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2月12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6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9日因进行***鉴定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6月24日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纪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纪国至本区**镇**街**弄**弄堂停车场)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窃得被害人唐某甲放置在沪******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及一条玉溪牌香烟(不予估价)。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朱纪国在本区朱泾镇钱明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9年3月24日其发现其停放在本区**镇**街**弄**弄堂停车场)的牌照为沪******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的车门没有上锁,后发现车内的一万元现金和一条玉溪牌香烟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截图、工作情况及行动轨迹路线图等,证实被告人朱纪国在2019年3月23日晚上及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案发地附近的行动轨迹以及2019年3月25日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梅陇支行ATM机存款的事实。
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出具的客户信息资料及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朱纪国于2019年3月25日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梅陇支行ATM机存款人民币一万元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纪国位于本区**镇**村王圩2007号102室的居住地、本区**镇**村王圩5054号东侧小屋和被告人朱纪国持有的康铭思牌电动车进行搜查,对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扣押的事实。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6.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实验,证实2019年7月3日开锁人使用从被告人朱纪国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对涉案车辆的驾驶室车门进行开锁,约一分钟后成功开锁。
7.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涉案的一条玉溪牌香烟因资料不详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8.被告人朱纪国的供述,证实其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9.公安机关调取的2018年5月发生在本市浦东新区的视频监控资料、视频监控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害人黄某某和唐某乙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朱纪国的供述等,证实2018年5月7日早上被告人朱国在本市浦东新区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唐某乙等人的车门,民警将被告人朱纪国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开锁工具、假发、小刀等作案工具的情况。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纪国无***,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1.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纪国的到案经过。
12.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纪国的前科情况。
13.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纪国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纪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光辉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朱纪国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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