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小名“海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农场**路**弄**号**室(户籍地: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至8月31日被临时寄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出所后即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纪宝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雷某某与寿县陶店回族乡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投资新建窑厂,约定以500元每亩每年的价格租赁该乡马店村群众土地用于窑厂建设,租赁期限为15年(即2006年至2021年)。2009年9月,被告人朱纪宝在所有被征地农户每亩每年500元租金标准且一年一付的情况下,以有人到窑厂去闹事相威胁,逼迫雷某某按800元每亩每年标准一次性支付15年租金(包括补齐2006年至2009年租金差价),以上共计多支付135000元。窑厂正常经营了一年多,2010年9月,朱纪宝又假借聘用之名实则收取“保护费”,逼迫雷某某以后每年向其支付60000元,后经“协商”,每年实际收取46000元,共计收取388000元(现金或者砖票)。2017年9年底,朱纪宝仍不满足,又以让其窑厂停工相威胁,并通过唆使他人不让其窑厂取土、唆使他人在其厂内栽树、雇佣残疾人俞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窑厂堵路闹事等手段不断向雷某某施加压力,企图获得更多财物。2018年4月,朱纪宝逼迫雷某某土地续租时按每亩3000元标准一次性付清下一个15年租金1350000元(另外还需补齐2019年-2021年的差价198000元),每年支付30000元保护费,另外支付给俞友芝60000元医疗费。雷某某无奈之下,让他人帮其从中讲情,土地租金标准变更为 2300元每亩每年,承租10年,俞友芝医疗费变更为40000元,保护费不变,以上共计1030000元(其中790000元属敲诈勒索数额),若不能一次性支付,需要承担高额利息。雷某某没有同意,之后,俞友芝等人又开始闹事,窑厂最后被迫停产。雷某某无奈之下向多机关实名举报。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03年,寿县瓦埠湖发大水,国家发放救灾安置房,村民朱某乙家分了两间安置房,但其多建了一间,按照要求需要补交5500元。因朱某乙没钱,便到朱纪宝家与其协商能否等在外打工的儿子回来后再交,朱纪宝听后心生不满,摔笔至桌上将朱某乙脸划破,两人发生争执,朱纪宝将朱某乙鼻子打出血,后被人拉开。
2.2006年,雷某某在陶店回族乡马店村投资新建窑厂,需要租用该村村民朱某丙家0.61亩土地,朱某丙认为租金过低,不同意出租。朱纪宝心生不满,到朱某丙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强行用推土机将其土地推平。朱纪桃因该事到处上访,后经乡政府协调,朱纪宝赔偿了4000元。
3.2007年左右,朱纪宝任意侵占该村接近50亩的马店大塘(无偿占用)和“滚龙塘”附近的6.3亩土地(租期50年,每人每年租金仅为1元),供自己经营或转租给他人,至案发时,共计非法获利846000元。(其中自己经营马店大塘获利15000元,转租马店大塘获利211000元,转租滚龙塘附近的6.3亩土地获利620000元)
4.2012 年11月份,供电所职工陈某某到被告人朱某甲家向朱某甲收取电费时,朱某甲以不欠电费为由,打了陈某某一拳,并捡起石头将电表箱砸坏。
5.2012 年,朱纪宝、朱某甲兄弟二人以本村村民代某某母亲坟墓阻碍其家风水为由,要求代家迁坟,代家没有同意。次年清明节,朱某甲生气便将代某某母亲坟墓的墓碑推倒后,打电话给代某某,威胁其若不迁坟,就将坟墓扒掉。代家未予理会。朱纪宝伙同朱某甲等人便多次打电话和上门威胁代某某妻子姚某某,逼迫代家迁坟,代家仍然没有同意。没过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朱某甲酒后持铁锹到坟地将坟墓挖开,致使放置骨灰盒的水泥板裸露在外。无奈之下,代家只得将坟墓移走。案发后,经派出所调解,朱纪宝和朱某甲各赔偿代家3000元。
6.2014年春季的一天,因正值秸秆禁烧,村民李某某将自己家田地稻草堆放在大塘埂上,后被他人点了火,烧了朱纪宝栽种在塘埂上的五六棵树。朱纪宝以“只认谁家田的草,不认谁烧的火”为由,强行向李某某索要2000元,无奈之下,李某某实际给付朱纪宝家属1000元。
7.2017年秋,村民朱某丁酒后到窑厂,以其家租给窑厂的土地田亩不对为由,堵路阻碍窑厂正常生产。朱纪宝到现场后,让朱某丁离开,朱某丁不同意,朱纪宝便朝朱某丁后肩跺了两脚。
8.2018年2月27日上午,朱某甲以窑厂支付的租金过低为由,指使陈某某到窑厂内栽树,阻碍窑厂正常生产。之后,窑厂报警,陶店派出所调查后,责令陈某某将种下的树木拔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纪宝、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313000元(其中790000元属犯罪未遂),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指使他人破坏生产经营,推倒他人墓碑并挖掘他人祖坟等,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茹
附:
1.被告人朱纪宝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六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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