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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绍云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朱绍云,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村委会****号,现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2018年3月19日,因盗窃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绍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绍云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间多次向和某某、龚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已被其挥霍。

2019年6月27日16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福慧村182号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朱绍云,当场从被告人朱绍云丢弃在福慧村182号门外墙角处的一金属口香糖盒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计量,净重5.39克;从被告人朱绍云停放于福慧村182号门外车牌为云PV6321的车辆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计量,净重1.02克。合计净重6 .41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和某某、龚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朱绍云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计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辩认笔录;5.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绍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绍云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绍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绍云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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