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绍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绍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绍峰,听取了辩护人刘福军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朱绍峰驾驶苏AN****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扬子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宝船博览园北区附近路段时,因在驾驶过程中低头查看手机信息内容,致所驾车辆持续向左偏离冲入警示作业隔离区域内,将正在作业的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撞倒致伤,后二被害人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朱绍峰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严重疏忽观察交通状况而肇事,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朱绍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绍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置。朱绍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朱绍峰身份证、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书、道路交通事故监控电子数据调取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移交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病历、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肇事赔偿和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绍峰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康宁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8号、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痕微鉴字第15号、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提取视频光碟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绍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绍峰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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