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向世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江苏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威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绍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威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世均、朱绍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向世均与朱绍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威宁自治县龙街镇扎塘村马踏组朱绍洪家中往威宁自治县黑土河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黑土河镇高山村安山组龙黑公路处时,见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四周无人,向世均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线剪断后,由朱绍洪将该车启动盗走。向世均与朱绍洪将盗来的摩托车骑行至黑土河镇至黑土河中学路边摩托车修理店换锁时,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黑土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并将被盗摩托车予以扣押。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5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世均、朱绍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检察官助理:谢龙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向世均、朱绍洪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