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继泉,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60********,初中文化,住本市**镇**村**号,泰兴市**玻璃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被告人朱继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60********,小学肄业,住本市**镇**村**号**幢**室,泰兴市**玻璃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听取被告人朱继泉的辩护人戴群、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孙红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泰兴市**玻璃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朱继泉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许以月息1分至8分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郝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22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629.55万元,除已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93.87万元,余款人民币537.68万元至今未能归还。所借款项被泰兴市**玻璃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归还高利贷本息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朱继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泰兴市**玻璃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继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继泉、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虞娟
附:
1.被告人朱继泉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3.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