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朱维祥,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6********,汉族,成都市温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村**组。2013年7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温江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维祥、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朱维祥在成都市温江区小河街84号一自建居民楼3楼的一间民房里,摆放扑克机5台供他人赌博。同年7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投资人民币10000元入股该赌博场所,二人共同在上述地址摆放扑克机8台供他人赌博。2020年7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查获8台手提箱式的扑克机,在被告人朱维祥身上查获账单7张。经核实,截至案发前,该赌博场所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 37185元,其中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085元。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科依法认定,上述扑克机均属赌博机,折合为8台人机数。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2020年7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维祥、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朱维祥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二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维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维祥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成都市温江区**巷**号,联系方式:1588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1页,光盘1张。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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