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76号
被告人朱聪,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朱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朱聪将其赣A*****号小汽车停放在南昌市新建区**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其车上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朱聪将其赣A*****号小汽车停放在南昌市新建区**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其车上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朱聪将其赣A*****号小汽车停放在南昌市新建区**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徐某某在其车上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抓获被告人朱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聪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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