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自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将本案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朱自力和王某甲(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人为制造“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方式,以甘肃临夏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周某某(已判决)所提供的相关企业,其中虚开到宁远县***皮具制品厂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金额15917111.16元,税额2069224.84元,价税合计17986336元;虚开到东安县**鞋厂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7967521.99元,税额1035778.01元,价税合计9003300元;虚开到东安县**鞋厂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90371.72元,税额518748.28元,价税合计4509120元;虚开到东安县**皮具厂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978415.76元,税额777194.24元,价税合计6755610元。
2. 四川成都****鞋业有限公司与马某甲(已判决)一直有皮革生意往来。2016 年3 月,因马某甲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马某甲联系被告人朱自力购买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人朱自力联系武威***皮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武威***皮毛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皮革销售业务,与四川省成都****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向四川省成都****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 份,金额897449.61 元,税额152566.39 元,价税合计1050016 元。四川成都****鞋业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152566.39 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朱自力被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自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自力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自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强
附:
1.被告人朱自力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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