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内江市高新区**华府**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街**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利用互联网传输“大亨互娱”赌博网站的链接,发展参赌人员李某某(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为达州市通川区)、刘某某等多人的账号,成为其在“大亨互娱”赌博网站账号的下级账号(分别发展了12557573、12580254、12618557等17个账号为其在“大亨互娱”赌博网站账号12791392的下级账号),并自己接受或通过聘请的被告人谢某某和邹某某(另案处理)接受李某某、刘某某等部分参赌人转账赌资25万余元和提供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服务,接受上级代理90%左右比率的“返水”分值,其持有的“大亨互娱”赌博网站账号所有返水分值置换人民币共计78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大亨互娱”是赌博网站,仍然接受参赌人员转账赌资12万余元并提供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等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朱某支付的服务费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谢某某的供述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丽师
检察官助理:李琦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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