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茂林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朱茂林,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2013年9月1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2月1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茂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茂林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查某某丈夫袁某某提前释放以骗取被害人查某某信任,以疏通关系需要打点为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75.6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查某某、詹某某账户曾向朱某乙、朱茂林转账人民币5.6万元。

2.借据复印件,证实2018年12月11日至15日间,朱茂林收取查某某现金人民币70万元。

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查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朱茂林承诺会让袁某某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出来,并收取了人民币75.6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朱茂林的供述及辩解。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7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茂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茂林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