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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豪杰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662号

被告人朱豪杰,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5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豪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豪杰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朱豪杰至本区**镇**花鸟市场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面包车内的零钱若干及一把螺丝刀窃走。

2020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朱豪杰至本区**镇**路**图书馆东门口南侧,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出租车内的零钱若干窃走。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豪杰至本区**镇**路**号东侧的“**”棋牌室,翻窗入室后窃得被害人倪某某放于桌内的iphone6s Plus 64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豪杰至本区**镇**路**弄**号处,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车内的零钱若干窃走。

2020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朱豪杰至本区**弄**号处,采用砸坏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严某某、陆某某的二辆车内的零钱若干窃走,其中严某某的车损价值人民币347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朱豪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第一、三、四、五节事实系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豪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程某某、徐某某、倪某某、严某某、陆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财物的被盗情况;

3.涉案车辆玻璃破损照片,证实涉案车辆被损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被盗手机的扣押、发还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及严某某车辆损坏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朱豪杰的经过情况;

7.被告人朱豪杰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朱豪杰的前科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豪杰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豪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豪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及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豪杰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豪杰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豪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豪杰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豪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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