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朱贵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村**组。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2月13日因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贵林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入冬以来,为防止野猪吃庄稼,被告人朱贵林在丹江口市**镇**村**组自家房后山林中架设铁丝网,在其家中用电瓶、电容等工具组成高压发电器,再通过发电器给山林中的铁丝网通电,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因电容烧坏,朱贵林出资让王兆华帮忙从网上买回电容,组装好后猎捕到野猪1只。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朱贵林家中及房后山林中查获其架设的电网,电网正处于通电状态,并现场查获朱贵林猎捕的疑似黄麂子1只(死体)。经丹江口市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站认定,疑似黄麂子为小麂,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丹江口市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野生动物认定;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朱贵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贵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贵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贵林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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