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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贺贤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6号 

  被告人朱贺贤,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2015年11月11日盗窃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贺贤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贺贤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楼下一柴房门口,以自带的钥匙启动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李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2291元。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300元,已花光。

2020年5月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贺贤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楼**栋楼下,以自带的钥匙启动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温某某台铃牌电动车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072元。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300元,已花光。

2020年5月2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贺贤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楼**栋一楼楼梯间(**小区),以自带的钥匙启动等手段,盗得被害人黄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350元,已花光。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贺贤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号**栋**梯的楼梯口(**小区),以自带的钥匙启动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台。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350元,已花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贺贤无视国法,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贺贤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贺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贺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植伟家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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