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朱起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起凯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起凯于2018年下半年以“林苏阳”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结识,以其放贷缺少资金、投资“美容贷”等幌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3100元。期间为了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朱起凯将一张“母贤勇”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身份证系伪造)抵押在被害人陈某某处并自称其真实身份为“母贤勇”,借此继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款。上述骗取的钱款均被被告人朱起凯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因办理贷款结识了自称“小林”的被告人朱起凯,2018年08月份、2018年12月05日,被告人朱起凯以投资建材门店及店面装修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79000元。上述骗取的款项均被被告人朱起凯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施某某、李某乙、朱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起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台公(2020)居证鉴别第001号);
6.辨认笔录:被告人朱起凯辨认出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朱起凯。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起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2100元,数额巨大;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其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琴
检察官助理:方念念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起凯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