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朱越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路**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宿舍**楼。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越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越君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国贸广场门口一辆棕色Q35车内盗窃1部苹果手机。
2.2020年6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朱越君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樊家井路口停车区域一辆白色雪佛兰车内,盗窃1包极品金圣香烟和30元左右零钱。
3.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越君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商城西门停车场旁边一辆别克昂科威车内盗窃4包黑色利群香烟。
4.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朱越君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青少年宫文艺小学门口砸碎一辆棕色本田车玻璃,在车内盗窃1台华硕K455笔记本电脑。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笔记本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华硕K455笔记本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朱越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笔记本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2.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朱越君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辨认、提取、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越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越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越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越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越君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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