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朱跃,曾用名:朱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2016年8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 000元;2017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 000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8日至8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跃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朱跃支付利息5万元。
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跃以投资茅台酒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大酒店一楼**银行转账),后被告人朱跃将前述钱款用于赌博。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跃以借款购买钻戒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被告人朱跃将前述钱款用于赌博。
2019年10月23日,民警在杭州市**监狱门口将被告人朱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跃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幸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跃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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