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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跟团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朱跟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朱跟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跟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跟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跟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跟团,听取了被告人朱跟团及其值班律师尚延柱、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跟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朱跟团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以翻墙入户方式进入孙某某家中,盗窃孙某某放置在其卧室床尾处的挎包内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朱跟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寇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跟团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9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跟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跟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跟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跟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跟团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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