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朱辉(绰号辉儿、小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6********,达斡尔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村**屯,住北京市丰台区**乡**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董瑞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辉于2017年9月5日20时许,被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在本市朝阳区豆各庄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03座中益七彩(北京)影视有限公司门口为他人站脚助威。其间,朱辉伙同斯某某(已判决)共同殴打孙某某,致其因脑干挫伤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朱辉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月25日1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矿泉水瓶、烟蒂等;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同案犯斯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6.证人证言:证人斯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辉的供述和辩解;8.其它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辉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安 翔
2019年6月12日
附注:1、被告人朱辉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内含光盘5张)。
扣押物品清单
1 |
烟蒂 |
32枚 | |
2 |
矿泉水瓶 |
1个 |
农夫山泉 |
3 |
矿泉水瓶 |
1个 |
恒大冰泉 |
4 |
矿泉水瓶 |
1个 |
恒大冰泉 |
5 |
水瓶盖 |
1个 |
农夫山泉 |
6 |
矿泉水瓶 |
1个 |
EVIAN |
7 |
易拉罐 |
1个 |
红牛 |
8 |
打火机 |
1个 |
绿色 |
9 |
玉溪烟盒 |
1个 |
红色 |
10 |
南京烟盒 |
1个 |
蓝色 |
11 |
水泥块 |
1个 |
固体 |
12 |
黑色长裤 |
1条 |
黑色 |
13 |
休闲鞋 |
1双 |
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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