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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朱辉(绰号辉儿、小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6********,达斡尔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村**屯,住北京市丰台区**乡**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董瑞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辉于2017年9月5日20时许,被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在本市朝阳区豆各庄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03座中益七彩(北京)影视有限公司门口为他人站脚助威。其间,朱辉伙同斯某某(已判决)共同殴打孙某某,致其因脑干挫伤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朱辉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月25日1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矿泉水瓶、烟蒂等;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同案犯斯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6.证人证言:证人斯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辉的供述和辩解;8.其它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辉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安 翔

2019年6月12日

附注:1、被告人朱辉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内含光盘5张)。

扣押物品清单

1

烟蒂

32枚

2

矿泉水瓶

1个

农夫山泉

3

矿泉水瓶

1个

恒大冰泉

4

矿泉水瓶

1个

恒大冰泉

5

水瓶盖

1个

农夫山泉

6

矿泉水瓶

1个

EVIAN

7

易拉罐

1个

红牛

8

打火机

1个

绿色

9

玉溪烟盒

1个

红色

10

南京烟盒

1个

蓝色

11

水泥块

1个

固体

12

黑色长裤

1条

黑色

13

休闲鞋

1双

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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