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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迎喜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朱迎喜,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迎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迎喜采用电池盒藏毒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12月27日,朱迎喜开车携带毒品从澜沧县来到昆明,在昆明呈贡区**公寓**号房内被民警抓获,后在房间内查获电池盒里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065.3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64%;查获单肩包里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970.3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9.0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朱迎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迎喜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迎喜现羁押于盘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碟六盘)。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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