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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运吾、陶延根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朱运吾,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现住本市城西区**巷**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延根,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本市城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2199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暂住本市城北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在本市城西区胜利路西宁石油高级公寓酒店2单元20楼20B1室内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朱运吾负责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被告人陶延根负责招揽、接送嫖客,被告人罗某某帮助朱运吾、陶延根接送嫖客。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卖淫场所将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山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组织多人卖淫,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雅

                                        书记员:郭  瑛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朱运吾、陶延根、罗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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