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进军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朱进军,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住大同市城区**园**号院****,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里****,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202196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平城区**街**,住大同市平城区**。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大同市**乡**园**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路****,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进军、王某某、朱某乙、雷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进军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认识挂靠大同市**公司对外承揽工程的郝某甲、朱某乙、何某某、李某某、左某某和挂靠大同**公司对外承揽工程的雷某某,被告人朱进军联系黄某某(已死亡)帮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走虚假资金流的方式,由上海**公司为被告人郝某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519100元,税款金额75424.79元。为被告人左某某(未达到追溯标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301840元,税款金额43857.10元。为被告人朱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款金额303650元,税款金额44120.09元。为何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436240元,税款金额63385.29元。为李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40218.5元,税款金额63963.37元。

2016年12月,黄某某(已死亡)成立左云**公司,被告人朱进军又联系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朱某乙、郝某甲、雷某某开具左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进军为被告人朱某乙开具左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金额1491740元,税款金额216748.56元。为被告人郝某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金额4271470元,税款金额620640.93元。为被告人雷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920365元,税款金额133728.25元。被告人朱进军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3份,发票金额共计8684623.55元,税款金额1261868.38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任职**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期间,因工作便利认识挂靠**公司承揽工程的郝某甲、朱某乙、何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王某某得知朱进军有认识人可以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介绍郝某甲、朱某乙、何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与朱进军认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渠道,经王某某联系介绍,郝某甲、朱某乙、何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五人通过朱进军开具上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发票金额共计2001048.5元,税款金额共计290750.64元。

3.被告人郝某甲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间挂靠**公司对外承揽工程,为降低购进材料成本,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朱进军,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走虚假资金流的方式,从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519100元,税款金额75424.79元。后以同样的方式从左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金额4271470元,税款金额620640.93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分,发票金额共计4790570元,税款金额共计696065.72元。所开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在**公司下账结算工程款,并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补缴全部税款。

4.被告人朱某乙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间挂靠**公司对外承揽工程,未能获得真实工程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朱进军,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走虚假资金流的方式,从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303650元,税款金额44120.09元。后以同样方式从左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金额1491740元,税款金额216748.56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共计1795390元,税款金额共计26·0868.65元。所开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在**公司下账结算工程款,并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补缴全部税款。

5.被告人雷某某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期间挂靠大同**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由朱进军为其联系左云**公司,以走虚假资金流的方式为具进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920365元,税款金额133728.25元。所开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在大同**公司下账结算工程款,并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涉案税票

(4)税务局认证结果

(5)补缴税款证明

(6)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某证言;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证人翟某甲证言;

(4)证人翟某乙证言;

(5)证人贾某某证言;

(6)证人郝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朱进军讯问笔录

(2)被告人王某某讯问笔录

(3)被告人郝某甲讯问笔录

(4)被告人朱某乙讯问笔录

(5)被告人何某某讯问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讯问笔录

(7)被告人雷某某讯问笔录

4.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进军、王某某、郝某甲、朱某乙、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进军、王某某、郝某甲、朱某乙、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进军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郝某甲、朱某乙、雷某某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7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