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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远安、曾佳勇等贩卖毒品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朱远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街**号**宿舍捕前惠州市惠阳区**村**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佳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捕前住惠阳区**街道**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志宏,绰号:“萝卜”,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罗志宏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龙辉,绰号:“猪龙”、“肥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路**号,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远安、曾佳勇、罗志宏、曾龙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初,被告人朱远安找到被告人曾佳勇,提议两个人合伙购买含γ-羟丁酸的“冰糖雪梨”水某甲贩卖赚钱,并约定具体利润视贩卖的情况再分。朱远安给了曾佳勇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余数额由曾佳勇补齐,并由曾佳勇向他人购买了25箱,每箱8瓶1L容量的“冰糖雪梨”水,放置在曾佳勇家中。有人需要毒品“冰糖雪梨”水某乙,就从曾佳勇处取出送“货”给购毒者。

1.被告人朱远安贩卖毒品次数:(1)2018年6月13日,朱远安以900元的价格贩卖1箱“冰糖雪梨”水给被告人罗志宏,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赃款;(2)2018年6月14日,朱远安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2箱“冰糖雪梨”水给罗志宏,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赃款;(3)2018年6月18日,朱远安以900元的价格贩卖1箱“冰糖雪梨”水给罗志宏,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赃款;(4)2018年6月19日,朱远安贩卖1箱“冰糖雪梨”水给罗志宏,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含100元路费)给朱远安。

2.被告人罗志宏从朱远安处购买毒品“冰糖雪梨”水后再贩卖的次数:(1)2018年6月16日、2018年6月18日,罗志宏两次以1300元一箱的价格贩卖了2箱“冰糖雪梨”水给被告人曾龙辉,每次一箱,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赃款;(2)2018年6月19日,罗志宏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2箱“冰糖雪梨”水给曾龙辉,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赃款;(4)2018年6月20日,罗志宏以2600元的价格向曾龙辉贩卖了“冰糖雪梨”水2箱,先微信转账3250元(含第2次、第3次购买的欠款)给罗志宏。曾龙辉付款后又询问罗志宏有无更多的“货”,要20箱(含已付款2箱),罗志宏随即联系朱远安可否提供更多的“货”,朱回复可以,双方初定价钱是10000元。当晚,朱远安驾驶粤LH2****小汽车装好20箱“冰糖雪梨”水后,搭载曾佳勇从惠阳区**来到大亚湾区**小区附近,曾龙辉的朋友叶某某豪驾驶粤LW****小汽车搭载曾龙辉也来到大亚湾区**小区附近,罗志宏也自行前往大亚湾区**小区附近,汇合后,朱远安、罗志宏迅速从粤LH2****小汽车装载的“冰糖雪梨”水搬运至粤LW****小汽车后尾箱,搬运数量约10箱时,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整箱“冰糖雪梨”水20箱,散的12瓶。

3.被告人曾龙辉向罗志宏购买“冰糖雪梨”水后再贩卖的次数:

2018年6月份期间,曾龙辉向罗志宏购买“冰糖雪梨”水后,先后4次贩卖“冰糖雪梨”水给吸毒人员叶某某,每次半瓶,每半瓶价钱是100元,叶某某每次现金向曾龙辉付款。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粤LH2****小轿车上查获的172瓶冰糖雪梨可疑无色液体中抽样的“冰糖雪梨”中检出γ-羟丁酸(CAS: 502-85-2)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远安、曾佳勇、罗志宏、曾龙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上述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宏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志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远安、曾佳勇、罗志宏、曾龙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19年1月21

附:

1.四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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