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朱连久,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6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南京市**地产有限公司房产经纪人,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街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被告人朱连久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4月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连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连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范某某、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时3分至3时,被告人朱连久秘密进入本市栖霞区和燕路480号中铁隧道局项目测量组办公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范某某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2元),窃得被害人宋某某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朱连久将两台被盗电脑带至上海市销赃获利19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朱连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两台被盗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电脑销售票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连久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连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连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连久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连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连久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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