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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朱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选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至5月5日间,被告人朱选在承包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矿区部分工地开采工作时,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7次向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成套“黑火药”原材料3550千克及配制配方,由同案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将上述物品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仓库运送至漳州市诏安县附近被告人朱选指定的地点,后被告人朱选按照同案人陈某某提供的“黑火药”原材料及配制配方混合成“黑火药”并在上述工地上进行使用。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选在承包福建省南安市**镇**山**工地**号地块综合治理工作时,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同案人陈某某购买成套“黑火药”原材料250千克及配制配方,由同案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将上述物品从仓库运送至泉州市南安市附近被告人朱选指定的地点,后被告人朱选按照同案人陈某某提供的“黑火药”原材料及配制配方混合成“黑火药”并在上述工地上进行使用。

被告人朱选于2020年8月12日在福建省南安市**镇**山**工地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日民警从蔡仔山后山处扣押被告人朱选持有的“黑火药”21.745公斤,从被告人朱选处扣押VIVO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黑火药”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向某某、郑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选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选非法买卖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3800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选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黑火药”21.745公斤、VIVO手机1部现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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